Microsoft 處理仿冒案件之程序 http://www.microsoft.com/taiwan/piracy/procedure.htm 一、與其他軟體著作權人類似,Microsoft 在台灣就侵害其軟體著作權所提起之訴訟,其案件類型大略可分為以下幾種: 電腦經銷商在販售電腦硬體時在硬碟中盜拷 Microsoft 軟體 (請參考實際案例一) 盜拷及銷售含 Microsoft 軟體之大補帖 (請參考實際案例二) 一般企業用戶盜拷及使用盜版軟體 (請參考實際案例三) 刑事或民事訴訟均係由著作權人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委由律師提出。Microsoft 一旦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後,原則上不願意與被告和解,即使和解,亦會按各案之相關情形及侵權之程度等,要求被告依法就過去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給付賠償金並公開道歉。 Microsoft 將優先以參與或支持政府的教育性活動來協助大眾瞭解並遵守法律,而不是直接提起法律行動。 二、實際案例: 新著作權法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修正公布後,目前尚無依新著作權法判決之案例,以下提供者均為依修正前著作權法判決之實際案例,因新著作權法之部分刑責及併科罰金額度較修正前之刑責高,下列案例若依新著作權法判決,其刑責可能更重。 【案例一】 張三為甲公司之負責人,明知電腦軟體程式著作之重製,非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營利而交付,且明知 W 及 Y 軟體為 M 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惟張三竟基於促銷組裝電腦之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間起,擅自重製上開電腦程式著作於組裝販賣之電腦硬碟後銷售。張三連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柒月,甲公司處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另甲公司及張三應連帶賠償 M 公司新台幣陸佰萬元,及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甲公司及張三應將刑事判決主文欄及事實欄,暨民事判決主文欄,以長二十五公分、寬十九公分之篇幅,同時登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一日。 【案例二】 張三明知俗稱「大補帖」之電腦光碟收錄 A、L、M、N 等公司所分別享有電腦程式著作權之電腦軟體程式,意即將侵害盜版各種電腦程式軟體匯集成光碟,竟基於意圖銷售之犯意,思恃擅自重製並銷售他人享有著作權之電腦軟體為生,以之為常業,自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初起,在其住處以其所有之光碟燒錄機、電腦等相關設備,擅自非法重製 A、L、M、N 等公司所分別享有電腦程式著作權之電腦軟體程式,每天最多燒錄約二十至三十片,重製之電腦光碟片數量約達一萬六千片。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四年一月初起連續以公開在 BBS 站打廣告或透過客戶經由傳真機之方式向其購買,銷售其重製之上開電腦光碟片予不特定之客戶,每片價格約為三百元至五百元不等,每片光碟之利潤約一百五十元,並以之為常業,迄今約銷售一萬五千片,已獲利約三百萬元。張三以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並應分別賠償 A、L、M、N 等公司新台幣壹佰萬元、肆佰萬元、陸佰萬元、參佰萬元及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張三並應將刑事判決主文及事實欄,暨民事判決主文欄,以長二十五公分、寬十九公分之篇幅,同時登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壹日。 【案例三】 張三為甲公司之總經理,明知電腦軟體程式著作之重製,需經著作權人授權或同意始得為之,且明知 W 及 Y 軟體分別為 M 公司及 E 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竟與知悉上情之某不知名公司成年員工一人,基於概括犯意聯絡,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在甲公司營業處所,推由該員工連續擅自重製上開軟體於甲公司所使用之電腦硬碟內,以供該公司使用。張三共同連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甲公司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另甲公司及張三應連帶賠償M公司新台幣參拾肆萬柒仟玖佰參拾捌元,連帶賠償 E 公司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壹拾元,及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甲公司及張三應將刑事判決主文欄及事實欄本文,暨民事判決主文欄,以長二十五公分、寬十九公分之篇幅,同時登載於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頁壹日。 三、上述案件類型所可能負之法律責任: 依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之規定,侵害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者,依其所侵害之權利類型,如重製權、散布權或出租權,應負下述不同之刑事責任。且侵害他人之重製權或散布權而其侵害物為光碟者,其刑責則更重。又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以及未經合法授權破解、破壞或規避著作權人之防盜拷措施,或是未經合法授權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用以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者,亦應負相關之責任。爰舉例說明如下: 擅自侵害重製權者,例如公司行號非法重製電腦軟體於該公司之電腦中,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 擅自侵害重製權而其侵害物為光碟者,例如為銷售之目的而重製著作權人之軟體於大補帖,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侵害重製權者,例如電腦經銷商在販售電腦硬體時在硬碟中盜拷著作權人之軟體,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 侵害散布權而其侵害物為光碟者,例如販售大補帖,可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 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例如公司行號使用其賴以營業且係非法重製之電腦軟體(如會計師、算命師非法使用盜版之作帳、算命軟體,或公司行號使用非法之電腦軟體作為公司內部文書處理之用)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未經合法授權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用以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者,例如行為人製造專門破解防止光碟燒錄之燒錄機;或在網路上公開破解軟體之序號,供人使用,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九十六條之一第二款) 以上不論何種侵害類型,依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九十條之三之規定,同時亦應負民事賠償之責任,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之金錢賠償及刊登民、刑事判決書等。 四、當著作權人(包括 Microsoft)取得了違反著作權法刑事犯罪的證據時,一般而言會採取以下步驟: 向司法機關提出侵權的刑事告訴。 配合承辦員警的需求與承辦員警一同向檢察官及法官申請搜索票。 如果司法機關簽發了搜索票,配合承辦員警至所指侵權處所進行搜索,並依搜索票之內容及範圍協助檢查電腦、光碟及相關單據等。 搜索程序結束後,承辦員警會製作相關搜索扣押及被告筆錄,於彙整後將案件移送地檢署偵辦。 地檢署於偵辦期間會通知相關當事人進行調查、訊問,並依調查結果做出起訴或不起訴之處分。 著作權人(包括 Microsoft)於檢察官起訴後可能會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及公開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 第十七条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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