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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Yippee | 评论(0) | 引用(0) | 阅读1330次
人格类型 DMCA

您的人格类型是: ISTJ (内向,感觉,思维,判断) MBTI职业倾向测验 http://www.chinahrd.net/renliziyuan_yjh/qu_MBTI.asp

您的工作中的优势:
  ◆ 办事精确,希望第一次就能把工作做好
  ◆ 乐意遵循确定的日常安排和传统的方针政策
  ◆ 每次都能十分专注地把注意力集中在一个项目或者任务上
  ◆ 能够独立工作
  ◆ 灵敏地组织能力
  ◆ 一丝不苟,认真专注地对待具体问题,事实和细节
  ◆ 相信传统地可取之处,并且能够遵循传统模式
  ◆ 非常强的责任意识,别人可以信任你实现自己的诺言
  ◆ 明白清晰的工作伦理,认为高效率和多成果是很重要的
  ◆ 对实现目标有毅力和决心
  ◆ 通情达理,视角现实

您工作中可能存在的不足:
  ◆ 不愿意尝试新的、没有经过考验的观点和想法
  ◆ 对变动感到不安,排斥变革
  ◆ 对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完成的项目和任务缺乏耐心
  ◆ 有时会因为近期目标而忽略长远需要
  ◆ 办事死板,必要的时候难以事情新情况
  ◆ 难以看到问题的整体以及行为的长远影响
  ◆ 对于方针或者决定对别人造成的影响缺乏敏感性
  ◆ 需要的时候不愿意改变努力的方向或者调整投入的多少
  ◆ 不愿意促成必要的改变,也不愿意支持经过仔细考虑的风险行为
 
 

因应一项依 「数位千禧年著作权法案」(简称 DMCA)的控诉,本页已移除 1 项查询结果。您如果想了解是哪些资料被移除,请见 DMCA 控诉。
http://www.chillingeffects.org/notice.cgi?sID=193

版权材料
为了避免涉及版权索赔问题,网站发布商不应将 Google 广告展示在带有 MP3 、视频、新闻组和图像结果等内容的网页上。我们如果收到 符合 " 数字千年版权法案 "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 DMCA) 的正式投诉,我们会根据 DMCA 的定则处理。有关 DMCA 处理方面的相关信息请至: http://www.google.com/dmca.html


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

1996年12月20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召开的会议上,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在WCT中第8条规定,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以获得这些作品。WPPT第10条规定,表演者应当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录音制品,使该录音制品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从上述两个规定可以看出,比起伯尔尼公约,作者的权利已经有效地覆盖到网络空间。

1998年10月28日,美国制定《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没有就数字化网络传输作出规定。美国知识产权小组对现行版权法下“发行权”赋予了新的含义,承认向公众传输作品属于发行,从而涵盖网络传输中著作权人的权利。日本在1997年6月10日通过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规定著作权人就其作品应享有授权公开传输的专有权。澳大利亚也提出了一个内容广泛的“向公众传输的权利”,既包括以任何通过接受装置观看或使用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也包括广播权和有线传播权。

我国1991年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其中实施条例对这几种权利进行了详尽的解释。但囿于当时的法制背景以及社会现状,还存在许多不尽完善的地方,尤其是网络环境中著作权法再次受到挑战。判例法国家可以通过不断发生的判例赋予法律丰富的内涵,而我国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基本还是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

2000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的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从中可以看出,解释赋予了网站与报刊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权,是侵权诉讼中被告减轻责任的一个有利依据,但对于利益平衡的另一方即著作权人和作品则施加了一定的限制。

2001年10月27日,我国著作权法进行修订,著作权人的权利内容有了很大程度的扩充,最重要的就是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法律上明确界定了网络传输、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权利之间的交叉,规定了网络传输属于著作权人使用作品的方式之一,也是其享有的专有权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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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26日09:02星期一  [RAN乱] 追踪此文的R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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