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不嫖娼,处女也卖淫 2005-8-16 昨天凌晨5点30分左右,一名女子突然拨打110报警:称其在中山北路国瑞大酒店房间内遭到一男子强暴。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敲开了酒店602室的房门。很快,一名身材高大的年轻人打开了房门,此时,他身上正围着一条浴巾。见到民警,他身上的浴巾突然掉下,整个人一丝不挂。民警随后进入室内,发现一名年轻女子正躺在床上的被单下。此时,该女子身上也是一丝不挂。经过询问,警察确认正是该女子报的警。于是,等他们穿戴整齐后,警察就将他们带回派出所。 但是出人意料的是,到下午却传来消息称安琦已被释放,因为强奸证据不足。而张某也称自己并非卖淫女,所以安琦也不存在嫖娼一说。晚上9点左右,记者与鼓楼派出所周所长取得了电话联系,他证实安琦于当天傍晚6点左右因涉嫌强奸的证据不足而被释放。“当事人报警我称安琦将其衣服撕掉准备强奸一事,警方经调查无充分证据。至于安琦是否涉嫌嫖娼,现在也没有充分证据,因此没有对他进行治安处罚。”据悉,当晚安琦就飞回了大连。 http://sports.sohu.com/20050815/n226676258.shtml http://health.sohu.com/07/67/harticle17366707.shtml 强奸未遂与强制猥亵如何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见附4)。对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施完毕犯罪行为的属于未遂,对未遂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见附4)。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的一个共同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网上曾有多篇文章说本案女主角是卖淫女,因为价格谈不拢才报警,先不说这种没有证据猜测已经构成了对当事人名誉的侵犯,就是退一步讲,违背卖淫女的意志实施强奸或猥亵,一样构成犯罪。 媒体依次接到“封口令” 安琦“强奸”案严禁炒作 0816写的,当时BLOG时网络断了,发布CAT898被审查,本来都忘记了,今天发现了,重新备份一下 字体: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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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26日13:05星期五 [RAN乱]





